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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股票債券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2W)

一、偽造股票債券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偽造股票債券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即有偽造、變造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行為。本條所稱“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有價證券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面額、通過印刷、影印、繪製等製作方法非法制造有價證券的行為。

本條所稱“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有價證券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有價證券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有價證券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針對於偽造股票或者是債券,首先有可能是對公司的股票進行篡改,或者是沒有得到公司的同意,隨意進行發行股票,而該股票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也有可能是對國庫卷或者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來進行顏色形式上的塗改,這些都是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