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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8W)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本罪的行為人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的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從而獲取這些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這意味著刑法保護的範圍擴大,涵蓋到教育、衛生、商業等各大行業,還包括個人所有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1、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規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術手段”的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規,《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2、行為人採取了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資訊系統或其他技術手段的行為方式。“侵入”是指行為人採用破解密碼、盜取密碼、強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沒有得到許可時違背計算機資訊系統控制人或所有人意願進入其無權進入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常見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網上認證資訊進入計算機資訊系統。

3、犯罪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是獲取特定的資料。第一,獲取資料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行為人是沒有權力獲得這些資料的,行為人的行為也違犯了相關國家規定。第二,“獲取”指佔有或擁有特定資料,表現為把資料複製一份出來,存於個人電腦、行動硬碟和私人電子郵箱中。“獲取”的具體行為方式是祕密的,即資料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傳輸資訊系統資料的人不知資料被人獲取,但公開的行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竊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但是無法阻攔。第三,犯罪行為人只通過複製的方式而得到他人資料,無採用植入病毒、埋伏資料炸彈、直接刪除、隨意修改等行為方式對資料進行破壞活動。

4、行為物件為刑法第285條1款規定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處理、儲存、傳輸的資料。第一,犯罪行為人針對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第二,“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是指存放在資訊系統中的資料,可包括圖片、文字、影音資料、專有的程式或者軟體等,它們的狀態或是處於儲存狀態下,或是正被有關人員編輯,或正被傳輸,傳輸行為方式則為通過網路傳送到其他終端和通過一些專門工具傳送到移動儲存裝置上。

5、本罪為情節犯。要構成本罪,須具有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大量獲取他人計算機資料的行為。即為獲取資料數量多、對比較多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了非法獲取行為、犯罪行為加重了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工作負擔、犯罪行為人獲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有很重要意義、犯罪行為人取得了較大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