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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郵寄槍支罪的處罰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4W)

一、非法郵寄槍支罪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郵寄槍支罪的處罰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規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槍支,是指《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及槍支零件。《槍支管理法》中規定: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步槍、衝鋒槍、機槍;體育競技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的獵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凶猛動物用的麻醉槍以及發射金屬彈丸的汽槍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是指用於上述槍支的各種型別、型號的子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火線、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為人的客觀表現為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非法制造,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製作或者修理、改裝的行為,非法買賣,是指未經批准私自出售、購買、交換的行為;非法運輸,是指違反規定將槍支、彈藥、爆藥從一地運往另一地的行為;非法郵寄,是指違反規定逃避郵檢通過郵局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寄出;非法儲存,是違反規定將槍支、彈藥、爆炸物藏匿於某一地點的行為,其顯著特點是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槍支、彈藥在我國是屬於嚴格管制的物品,私人和未經批准使用槍支的單位是嚴格禁止儲備、使用的。從事或經營槍支、彈藥的行為也會接受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