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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郵寄槍支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8K)

一、非法郵寄槍支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郵寄槍支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郵寄槍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為刑事案件

(一)非法郵寄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郵寄槍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非法郵寄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非法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的。

二、非法郵寄槍支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在公民郵寄快遞的過程中,快遞公司必須要清楚當事人郵寄的貨物是什麼,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被郵寄的,槍支彈藥等這些就不允許非法郵寄,至於非法營地槍支罪的判刑問題,法律量刑的參考依據很多,沒有辦法準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