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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屬於什麼類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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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並未將單純的賣淫或者嫖娼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賣淫嫖娼並不是犯罪行為,但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仍是違法行為。

賣淫嫖娼屬於什麼類的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某些賣淫的行為可能會與犯罪有關聯,涉及的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八節,包括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傳播性病罪。這些犯罪都不是單純的賣淫行為,以處罰組織者為主。另外,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去賣淫的,則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