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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擔心報警而放棄犯罪是犯罪未遂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3W)

一、因擔心報警而放棄犯罪是犯罪未遂嗎?

因擔心報警而放棄犯罪是犯罪未遂嗎?

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對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二、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司法機關在犯罪分子因擔心報警而放棄犯罪的情況下,可以在充分調查後作出犯罪未遂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遂犯的判罰標準一般是對照既遂犯的相關情況來從輕處罰,甚至辯護人也會根據相關情況來對犯罪分子進行無罪辯護,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