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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誰有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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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誰有偵查權?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由於偵查活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關依法進行,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偵查權。

一般說,在刑事訴訟中法院行使審判權,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沒有規定公安機關獨立行使偵查權。

公安機關只對一般案件行使偵查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權力犯罪,公安機關沒有權力介入。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由國家安全部門負責偵查。包括:

1.背叛國家罪;2.分裂國家罪;3,煽動分裂國家罪,4.武裝叛亂、5.暴亂罪;6.顛覆國家政權罪;7.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8.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9.投敵叛變罪,10.叛逃罪;11.間諜罪;1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 情報罪;13.資敵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權利犯罪由檢察院負責偵查。包括: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汙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故意洩露國家祕密案;4、過失洩露國家祕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8、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9、私放在押人員案;10、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1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4、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15、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6、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18、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19、環境監管失職案;20、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2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3、放縱走私案;24、商檢徇私舞弊案;25、商檢失職案;26、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7、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8、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9、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30、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2、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

以上犯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只有檢察院有權力偵查。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殺人、強姦、詐騙、劫機,本來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範圍,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按照中國傳統的說法,御史是欽差,只管當官的,不管老百姓。衙役是當差的,只管老百姓,不管當官的。

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有偵查權。但公安機關不是獨立行使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受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一且案件都有偵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