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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價證券詐騙罪 | 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有什麼區別

證券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85W)

什麼是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有什麼區別?

 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制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券的憑證。什麼是有價證券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有什麼區別?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價證券詐騙罪只包含,使用變造、偽造的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2款),是指違反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相互關聯的犯罪,存在著共同點,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害的僅僅是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目的是利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獲得被害人的錢財;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則只是實施偽造、變造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然後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這種情況在認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按刑法牽連犯的理論,選擇一重罪進行認定處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自己並不直接進行詐騙,而是僅出售、轉讓他人的,由於中國《刑法》未將出售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則僅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不僅自己直接利用其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為,同時又將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出售、轉讓他人的,則行為人同時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