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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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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組織賣淫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組織賣淫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組織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對組織賣淫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組織賣淫罪也屬於性質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本罪的量刑起點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賣淫案件中,有嫖客跟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按照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