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61K)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是什麼?

不管已經站在法庭上的被告當時犯罪是出於什麼樣的心理都必然會在最後的判決中得到應有的處罰,但是被告也有可能是因為衝動才犯罪並且在法庭上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嚴重錯誤而希望認罪得到諒解。那麼,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是什麼?

一、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是什麼?

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構成要件:

1.認罪須在當庭;

2.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3.認罪的內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b.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4.當庭認罪,但沒有適用普通程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式的,仍可以認定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二、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須考慮因素:

1.犯罪的性質;

2.罪行的輕重;

3.認罪程度;

4.悔罪表現等情況。

三、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3)對於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

15、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法律雖然在制定之後就要求所有人都能夠嚴格遵守而不會有過多的情感干預,但是這不代表法律就不會考慮到與情理而對那些自願認罪且悔悟的犯罪分子進行酌情減刑。如果被告人希望認罪得到減免處罰可以委託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