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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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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在明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隱瞞,這樣的包庇行為在我國是很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即包庇罪。至於是否構成包庇罪,還要看有沒有達到此罪的立案標準。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檢舉人、批評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報復陷害,手段惡劣的;

3、報復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報復陷害,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包庇罪的處罰標準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根據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確定,若有包庇行為,但沒有達到此罪的立案標準規定,那這種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構成包庇罪的。因此,也就不能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定罪處罰。要是你在閱讀了上文之後還有疑惑的話,不妨直接來電仔細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