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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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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輯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正常活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會危害性就在於不僅妨礙了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時懲辦,而且這種行為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繼續作惡,危害社會,因此,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獲而潛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獲的已決犯和未決犯,所謂“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實踐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資助或者交通工具,幫助該案犯潛逃的,或者幫助毒品犯罪分子毀滅罪跡,隱匿、轉移、銷燬罪證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儘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種多樣,但目的只有一個,是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只能發生在被包庇者實施犯罪之後,並且事先沒有通謀,如果事前通謀,事後又包庇的,則屬於幫助犯,以共同犯罪論處。事中通謀也屬於事先通謀,也應以共同犯 罪論處。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應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出於親友之情,有的是出於哥們義氣,有的是出於貪圖錢財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只要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就是屬於明知是走私販毒的人還進行包庇逃離法律的治裁,對於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結合不同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定罪,對於輕者三年以下,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是國家的工作人員還會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