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助被拐賣兒童逃跑可以獲得經濟獎勵嗎?
幫助被拐賣兒童逃跑可以獲得經濟獎勵,除非孩子的家屬願意自己支付經濟獎勵金。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是拐賣兒童罪。
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
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雖然幫助被拐賣的兒童逃跑,其並不一定可以獲得獎勵,但是任何實施拐賣行為的民事主體,或者是幫助他人拐賣兒童的人,一旦被發現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具體的刑罰會根據兒童被拐賣之後受到的待遇,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來確定具體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