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可見,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具體量刑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而且此罪也有法定立案標準,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向工商局投訴的,工商局有權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