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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自訴材料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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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自訴材料需要哪些?

拒執罪自訴材料需要哪些

一、證明被告人主體資訊的證據材料

1、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資訊的戶籍資料。

2、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資訊、職務等材料。

二、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

1、被告人為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於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影印件。副本或影印件上須註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並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三、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

1、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託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2)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3)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存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4)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

(6)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7)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檔案、證言等;

(8)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檔案、查詢記錄等。

2、證明屬於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工作職責、業務範圍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託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檔案、查詢記錄等。

四、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1、證明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查詢記錄、擔保函、轉讓合同、交易記錄、財產過戶登記等;

2、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證據,包括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的其他證據材料;

3、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的證據材料;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執行法院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包括執行法院出具的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其他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等;

5、證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影、證人證言、鑑定報告等;

6、證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被告人佔有財物、票證的證據,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動的證據材料等;

7、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虛假訴訟、仲裁、和解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和解協議,庭審筆錄,相關證人的證言,履行虛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和解協議的證明材料等;

8、證明被告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證據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鑑定報告等;

9、證明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等;

10、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五、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材料

1、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

2、能夠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接收申請執行人的報案材料或者超過15日不予答覆的材料。

拒執罪自訴材料需要一些單位以及個人的證明,如果有著履行責任和判決的行為,那麼需要提供行使該行為可供證明的材料,對於這些材料的規定,需要視實際的情況而定。如果遇到公安機關受到自訴材料不受理或者不接收的情況,那麼可以將這些情況給留下來作為後續申訴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