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持有假幣罪與相關罪名怎樣區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W)

持有假幣罪與相關罪名怎樣區分?

持有假幣是其他貨幣犯罪的先行行為,持有假幣罪並運輸的怎樣認定?持有假幣罪與其他貨幣犯罪怎樣區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在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罪時,總的講,要根據案件事實和刑罰的有關規定,進行系統分析,從中做出判斷。這是把單個現象歸結為普遍現象的判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以下幾個問題應引起我們注意。

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誤售價幣數額較大的,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雖然誤用假幣的數額較小,但因缺乏對假幣的明知,因此不夠成本罪。

發現誤收假幣後而使用的,應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是一種明知為假幣而使用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應以犯罪處理。行為人發現誤收假幣後,為了避免自己的經濟損失而使用,數額較大的,儘管有其可以諒解的一面,但它同樣危害貨幣的正常流通,使假幣難以禁止,從而具有了可罰性。當然,對於集受害人,加害人於一身的行為人所實施的使用行為,在處罰時可以從輕。

本罪與他罪的區別

(1)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裡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於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於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後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的同志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裡所說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為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為條件。如果不是,拿來比較又有何意義呢?恩格斯提出:“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考的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目的的,沒有自覺意圖的。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為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為區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正確各種貨幣犯罪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