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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跟別人認罪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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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跟別人認罪可以麼?

個人犯罪後,會被公安機關逮捕拘留,確定犯罪事實屬實的,交給法院審理。一般情況下,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會參考被告是否認罪,對有主動認罪的,會酌情從輕處理。被告認罪,會寫一份認罪從寬處理書,檢察院會將其交給法院。那麼,被告跟別人認罪可以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學習瞭解下。

一、被告跟別人認罪可以麼?

“被告人認罪”是指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一般而言,認罪是指被告人承認針對他而提起的刑事指控。認罪是一種法律行為,能夠在刑事訴訟中引起一定程式的發生、改變或終結,認罪是指發生在刑事案件已經提起訴訟,並且已經完成證據展示,而法庭尚未開庭審理的階段,即庭前階段的承認行為,這是認罪成立的時間要件。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有可能就針對自己的刑事指控做出承認,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承認行為不應被賦予程式法上的意義,因而不屬於程式法上所說的認罪。

認罪是被告人在面對法官做出的承認行為,這是認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處於極為不利的訴訟地位,他們不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從而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法定權利,而且由於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而做出違背自己意志的決定。為了保證被告人的認罪決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權衡控方證據和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做出的,在外界影響儘可能小的條件下做出其決定。因此,面對法官做出的承認行為,是構成認罪的形式要件。

二、被告人認罪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1、庭審中簡化尺度把握不準,達不到預期效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並不是一件很容易判斷的事情。因為被告人很可能由於沒有受過法律教育,知識水平很低,從而對於公訴人提出的指控理解不清,或者對於其作出的有罪答辯的後果沒有一個準確全面的認識。

2、以“被告人認罪”作為簡化審的基礎,容易導致“先定後審”。按照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對於刑事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只有在合議庭經過法庭審理以後才能確定。由於目前對普通程式簡化審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且由於法庭在審理時簡化了法庭調查、法庭舉證和質證的重要程式與內容,縮短了合議庭對案件形成正確判決的時間和程序,必然造成法院加大庭前“實質性審查”的力度,並使法官形成庭前的預斷,使庭審成為走過場,結果又回到了以前糾問式庭審“先定後審”的老路上去。

3、對“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幅度把握不準,出現量刑過輕的傾向。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判處刑罰從輕輻度過大,甚至比同樣罪行的自首犯,量刑更輕。這樣客觀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罰的優待,這顯然與我國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跟別人認罪是不行的,其沒有和他人認罪的義務,認罪必須向辦案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提出。被告當庭認罪,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法院結合其它因素,可以將基準的刑期降低10%,這個是減刑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