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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犯的概念有什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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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狀態犯的概念有什麼解釋?

狀態犯的概念有什麼解釋?

狀態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即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達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繼續存在。

如盜竊罪,行為人竊得公私財物以後,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狀態可以繼續存在一定時期,因而屬於狀態犯。狀態犯與繼續犯不同,狀態犯是犯罪行為完成後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繼續犯則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二、爆炸罪屬於危險犯嗎?

爆炸罪屬於危險犯。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物件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三、繼續犯的含義及其特徵有什麼?

所謂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物件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不間斷的持續狀態的犯罪。《刑法》第89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非法拘禁罪、窩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等。繼續犯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從主觀上看,繼續犯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從客觀上看,繼續犯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而且這一犯罪行為所針對的物件是同一的。如果行為人在一定的時間內針對不同的物件實施相同的行為,則不是繼續犯。

第二,犯罪行為必須持續一定的時間。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的狀態。例如,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是一拘禁就釋放的,其非法拘禁的行為需要持續一段時間。不過,各種犯罪構成繼續犯的時間長度,要從該犯罪的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犯罪行為與犯罪造成的不法狀態(犯罪行為使犯罪客體遭受侵害的狀態)同時繼續。這是繼續犯重要的特徵。繼續犯實施的犯罪行為往往一經實施,犯罪造成的不法狀態即犯罪客體遭受侵害的狀態已經形成。犯罪行為的繼續,也就意味著犯罪不法狀態的繼續。可以說,兩者同時發生,而什麼時侯犯罪行為結束了,不法狀態也就結束了,因此,也是同時結束。

危險犯與實害犯是兩種相對應的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這些都是典型的危險犯。他們使用危險的方法危害社會或侵害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