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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實施犯罪如何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7W)

青少年實施犯罪如何判刑?

青少年是指已經滿十一週歲但是不滿二十五週歲的人,青少年這一概念包括青年和少年,少年時期因為尚未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犯罪時可以從輕處罰,但是青年人已經成年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犯罪要接受處罰,青少年實施犯罪如何判刑?

一、青少年實施犯罪如何判刑?

量刑主要是看具體情況,建議委託律師瞭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 意 殺 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 亡、強 奸、搶 劫、販 賣 毒 品、放 火、爆 炸、投 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係。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係。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但也不能專注於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症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並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

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儘量不處罰。

對於未成年的青少年,本著從寬處理、不適用死刑、教育感化的原則處理其犯罪,對於已經成年的青少年,如果有犯罪情節是不適用這些原則的,成年人已經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如果犯罪,是要按照法律嚴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