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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非法搜查罪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23K)

保安非法搜查罪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在超市,由於發現有人盜竊物品,有些保安就會對嫌疑人進行搜身,或者對其攜帶物品等進行搜查,取回被盜的財物。雖然盜竊行為可恥,但保安也觸犯了法律,屬於非法搜查罪。那麼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確認保安非法搜查罪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參考內容。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和處罰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行為是本罪的核心。

(1)搜查的物件限於他人的身體或住宅。住宅,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包括公民長期居住或臨時居住的房屋,以及居住、辦公兩用的房間和以船為家的漁民船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以外的其他場所的,不能構成本罪。

(2)其次,搜查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2、非法搜查通常有三種情況:

(1)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員或達到其他目的而擅自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

(2)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擅自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

(3)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3、本罪主觀方面限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基於何種動機進行非法搜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非法搜查的追訴標準,可在上述標準上適當提高。

從上述內容可知,保安無搜查權卻實施搜查行為,這是法律對保安非法搜查罪進行確認的關鍵點,其次,若期間保安實施的是搜身行為,則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觸犯了非法搜查罪的定罪核心。總之,不管是何種原因,保安都不能對他人進行搜查,應通過報警來處理才是正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