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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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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量刑做出了非常仔細確切的指導,具體如下所述: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五千元的,單處罰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為拘役刑;一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兩千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十萬元,並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一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2)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二十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一萬六千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合同詐騙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在我們國家,對於合同詐騙罪作出的量刑規定以及甚至的規定主要涉及中在《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當然,在司法解釋當中,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一般是詐騙數額較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