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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26W)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在實際處理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時候,可能會對相應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為了正確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也可以算作是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內容,下文中帶來全文內容供各位參考查閱。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對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xx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少數地方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審查把關不嚴,對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構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決定,為少數基層偵查機關越權插手經濟糾紛,異地抓人、扣物、查封企業財產等行為提供了“合法”外衣。影響了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長了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為保證對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依法監督越權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行為,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正確貫徹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和“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激烈的競爭中,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經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認真履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正確實施的神聖職責,依法保障競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公平有序地進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對於確定構成犯罪的經濟犯罪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以及企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經濟糾紛只能通過民事法律手段去解決,不能為了地方利益,動用刑事手段,更不能變相把逮捕措施作為搞地方保護主義的手段。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第2張

二、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

經濟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較複雜,犯罪與經濟糾紛往往相互交織在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易區分的特點。認定經濟犯罪,必須嚴格依照刑法規定的犯罪基本特徵和犯罪構成要件,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幾個方面綜合考慮。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工作中,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債務糾紛的界限,以及商業祕密與進入公知領域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的界限,做到慎重穩妥,不枉不縱,依法打擊犯罪者,保護無辜者,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對於造成本地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作為犯罪處理,防止濫用逮捕權。對於合同和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當事雙方主體真實有效,行為客觀存在,罪與非罪難以辨別,當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訴訟權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權。

三、要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嚴格辦案程式。

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和辦案程式,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辦案質量。對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經濟犯罪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作出批捕決定,對於明顯屬於經濟糾紛不構成犯罪的,或者罪與非罪性質不明的,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作出批捕決定。特別是對於涉及異地的經濟犯罪案件,不僅要審查控告方的證據材料,而且要認真審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辯解,對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批捕決定。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第3張

四、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協調和指導,支援下級檢察機關依法辦案。

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認為案情複雜,難以定性,與偵查機關有重大認識分歧,或受到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的,要及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上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加強協調,必要時,可採取“上提一級”審查批捕的辦法。各地檢察機關受理審查批捕跨地區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應在批捕後三日內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上級院應及時審查,對有問題的,堅決糾正。

五、要加強監督,嚴肅辦案紀律。

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偵辦的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工作,對不構成犯罪不應立案而立案的,要及時通知撤案,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對有關機關越權插手經濟糾紛,亂抓人、亂扣物以及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並監督落實情況。對檢察機關因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違法辦案,濫用逮捕權的,上級檢察機關要及時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典型案件,高檢院將予以通報批評。對於越權插手經濟糾紛,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