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從犯有哪些分類?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69K)

從犯有哪些分類?

主犯可以分為首要分子與積極分子等等,同樣的從犯也是可以進行一定的分類。那麼大家知道從犯有哪些分類嗎?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大家介紹從犯分類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從犯有哪些分類?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見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分為兩種: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雖然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於次要地位的實行犯。這種情形的從犯既可以存在於犯罪集團中,也可以存在於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團中,該種從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揮,罪刑較小或者情節不嚴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該種從犯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但一般是次要的實行行為,即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而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行犯罪的人。這種從犯實施的行為通常實施的以下非實行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物件和犯罪地點;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傳遞有關犯罪實施和完成的資訊;為實行犯望風;事前有通謀的事後窩藏、銷贓等幫助行為;等等。

二、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從犯區分為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與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對從犯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你諮詢本站線上律師,我們隨時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