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犯罪未遂分為哪些型別?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5.75K)

一、犯罪未遂分為哪些型別?

犯罪未遂分為哪些型別?

(一)根據犯罪未遂的主、客觀原因可將犯罪未遂分為二大類:

1、客觀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這類情況又可以分為下面幾種:

(1)被害人發現、反抗和逃避;(2)意外情況的發生;(3)物的障礙;(4)自然力的障礙;(5)嚴密的防範與戒備。

這種分類表現出各種犯罪未遂的形態,便於把握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這在司法實踐中為更有力地打擊犯罪分子保護人民,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2、犯罪分子主觀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未能得逞,可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1)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2)犯罪分子對犯罪工具的認識上的錯誤;(3)犯罪分子對犯罪方法的認識上的錯誤;(4)犯罪分子對犯罪物件認識上發生錯誤;(5)犯罪分子對作案現場情況的認識錯誤。

(二)根據犯罪行為實施是否終了,可以將犯罪未遂分為:

1、實施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他認為實現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為實施終了,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為未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還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為實施終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為無法實施,因而未發生犯罪分子預期的犯罪結果。

這種分類表現出犯罪行為程度上的差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一般來說,未實施終了的犯罪未遂比實施終了的犯罪未遂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應當前定予以考慮。

(三)根據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達到既遂,可將犯罪未遂分為: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實際可能實現犯罪目的,達到犯罪既遂,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為實際上未達到既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實認識錯誤,其行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達到既遂。

以上就是犯罪未遂的相關型別,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型別的犯罪未遂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和處理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導致違法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