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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佔罪立案標準、犯罪構成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75K)

公司侵佔罪立案標準、犯罪構成是什麼?

我們知道在國刑法有一條罪名叫做職務侵佔罪,具體就是有部分公司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在職務上的工作便利,將其坐在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那麼我們就來看一下公司侵佔罪立案標準、犯罪構成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佔罪之本質所在。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佔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我們每個人在參加工作後,特別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要避免在主觀上故意非法侵佔公司大額財產、且拒不退還,避免讓自己承擔侵佔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