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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2W)

未成年犯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只是有成年人,還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本站小編今天著重講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未成年人年輕氣盛,特別容易衝動,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案件逐年遞增,小編就跟大家聊聊未成年犯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

一、未成年犯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第十六條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按照該規定,二被告人均符合條件,可適用緩刑。

二、故意傷害罪與其他罪的區別

1、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2、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3、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於,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4、強姦、搶劫過程中情節

一般作為相應罪的加重情節,不再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5、與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為人在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傷害他人,刑法另有規定的,應按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如犯強姦、搶劫、放火等罪致人傷害的,應分別依照各相應條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傷害罪論處。

未成年犯罪是刑法上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免除刑事處罰的一個情節,但根據法律規定的實際年齡有不同的處罰標準。今年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逐漸遞增,一起社會廣泛關注,所以,處理一件未成年案件社會影響還是比較大,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聽聽他們的法律意見,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