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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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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

在現代這個社會,侵權指的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侵權一旦構成是需要對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家都知道的是侵權需要有損害的事實,卻不知道具體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比如說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

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但是,汙染環境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所以只有三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

其中,因果關係就成為汙染環境侵權的最關鍵要件。

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絡。

由於汙染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在因果關係的證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別的困難。因此,在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係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係推定。即在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汙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

因果關係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絡。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法律特徵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規定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一般侵權行為跟特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不一樣的,其次,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一般侵權行為要有違法的事實存在,還要有損害事實,並且兩者之間要存在著因果關係,還需要侵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