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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55K)

一、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從重處罰事由

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二、吸毒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

三、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雖然吸毒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都是違法犯罪行為。而且教唆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就算是吸毒者沒有吸毒成癮,教唆別人吸毒的行為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