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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毒品辯護 閱讀(1.39W)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

刑法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

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

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