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安全生產刑事入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8W)

一、安全生產刑事入罪標準是怎樣的?

安全生產刑事入罪標準是怎樣的?

安全生產刑事入罪標準是我在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在一定的情況之下發生一個重大的傷亡事故,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對該罪名的解析:

1、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3、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4、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包括:

(1)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2)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3)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4)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現實中對於安全這個問題的話是不容忽視的,因為一旦存在著一些安全的隱患,那麼輕則會導致一些財產的傷害,重則可能會導致人員的傷害或者是死亡,不管怎麼樣來說的話,用人單位都必須要提供一個非常舒適安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