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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開庭如何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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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開庭如何爭取緩刑?

開庭如何爭取緩刑?

爭取緩刑,就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緩刑的條件。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緩刑是指由於犯罪分子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審判長在綜合考慮的情況下,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暫時中止對犯罪分子的刑罰的一種制度。如果要想在法庭上爭取緩刑,首先就要明白自己是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1、適用緩刑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緩刑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不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3、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其他規定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 ,即戰時緩刑制度。我國刑法典449條規定的戰時緩刑制度,是對我國刑法中一般緩刑制度的重要補充,它與一般緩刑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整體。根據該條規定“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方法和法律後果均有所不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對於每一個犯人來說都是特別期望的,但是緩刑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緩刑,因此,對於犯罪人員一定要找出可關的證據來證明來爭取緩刑,但是在緩刑期間也是要按照當地部門的規定好好的改教,遵守紀法好好的做事,才是自己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