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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可以判緩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99K)

累犯自首可以判緩刑嗎?

一、累犯自首可以判緩刑嗎?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累犯不能判緩刑,自首及認罪態度好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二、自首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自首的犯罪人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由法院酌情決定。那麼人民法院該如何裁量呢?筆者認為,具體情況要著重看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自首情節,同時兼顧自首的功利性、自首的本質。

首先,從犯罪情節上講,主要包括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兩個方面的內容。具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尤其是犯罪人的責任能力、一貫表現),犯罪的主觀原因、客觀原因,犯罪的準備過程、實施過程,犯罪的直接和間接損害後果,罪過的形態,社會影響,行為人歸案後情況以及認罪態度等。

其次,應正確認識自首情節的外延。筆者認為,自首的外延包括自首的動機(是否基於悔罪而自首,若是,那麼悔罪的程度如何:悔罪程度大的,從寬幅度就大,悔罪程度小的,從寬幅度就小)、自首的時間(是在被發覺前還是被發覺後,自首時間不同,反映犯罪人對其犯罪行為的悔悟程度不同)、自首的方式(是基於自己良心發現還是在他人勸說甚至強制下投案的)。只有全面分析自首情節才能得出正確結論。

再次,從自首設立的根據上看,一方面基於犯罪人人身危險性減小,另一方面還有鼓勵犯罪人主動投案、節約司法成本為順利進行偵查起訴審判提供便利的功利性。為此應注意到,一方面從自首的根據上看,要求對犯罪人從輕處罰,但是另一方面自首制度與報應還是有一定聯絡的,即須受到報應的制約。

最後,從自首的本質看,自首的本質內容是自動交付或者提請司法機關追訴(當然也有人認為自首的本質是悔罪。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自首都可以看做是悔罪的表徵,但也不盡然,有的犯罪人投案且坦白交代,但無悔罪表現仍然成立自首)。自首的本質不要求悔罪,只要自首一般情況下就對犯罪人從輕處罰。

由於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後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後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會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筆者認為,量刑時如何考慮自首情節,即是否據其作出從輕處理,取決於法官對上述所有因素的全面把握和正確運用。

綜上所述,以上知識對於累犯自首可以判緩刑嗎的問題給出了明確答覆;本文首先對此進行回答,雖然不能判緩刑,若是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其次對於適用緩刑的情形進行以上三點說明;最後對於自首應該如何量刑進行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