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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認罪認罰判決書沒有判處緩刑是否合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8W)

一、累犯自首認罪認罰判決書沒有判處緩刑是否合理?

累犯自首認罪認罰判決書沒有判處緩刑是否合理

累犯自首認罪認罰判決書沒有判處緩刑是合理的,累犯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嫌疑人自首認罪認罰是否有權對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

嫌疑人自首認罪認罰也有權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三、認罪認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因為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對累犯不適合判處緩刑,所以,法官的量刑標準不可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但是,自首或者是認罪認罰等情節都對嫌疑人的量刑是有利的,不過自首過認罪認罰都是嫌疑人的口供,僅憑口供是無法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