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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8W)
介紹賣淫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介紹賣淫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二)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介紹賣淫罪立案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介紹賣淫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監視居住?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涉嫌介紹賣淫罪可以判處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介紹賣淫存在以上嚴重情節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在介紹賣淫案件中,如果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比如多次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對嫌疑人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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