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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3W)
新刑法對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我國沒有宣傳傳銷活動罪,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由此可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刑標準不是固定的,在傳銷活動案件中,被迫加入傳銷組織的這些受害人是不會被判刑的,主要追究組織者及領導者的刑事責任。同時在這裡也要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學會注意辨別傳銷活動,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