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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宣判女死刑犯之後何時執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99K)
公開宣判女死刑犯之後何時執行?

一、公開宣判女死刑犯之後何時執行?

公開死刑宣判被宣判完畢之後,7天時間執行。但需要明白的是,如果此前進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的話,那麼可能時間上來說是比較長的主要還是因為它需要等待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審理。

當然如果說這個死刑案件的話,它是由中級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的,那麼還需要等待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審理,在相關的法院都已經批准之後,才能夠進行一個死刑具體的執行。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還要等待高階人民法院的審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該命令7日內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複核的程式

審理物件特定。

這一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式。這種審理物件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式——一審和二審程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死刑複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複核程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型別的案件是被公開的宣判的,在公開宣判完畢之後,什麼時候執行死刑必須要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通常情況下來說的話,7天內就可以完成,但也不排除有一些是在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續還需要其他的法院來進行稽核的,需要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