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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到宣判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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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到宣判監外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監外執行是當庭宣判嗎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