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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判決抗訴的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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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刑事判決抗訴的時間是什麼?

不服刑事判決抗訴的時間是什麼?

不服刑事判決抗訴的時間是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因此,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的期限是10天。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並非對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夠提起上訴;同時,即使對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上訴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上訴的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只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式也就無從發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

(2)上訴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訴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三、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刑事案件,如果判決書不滿意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抗訴的,但是刑事抗訴的話必須是具備相關的條件,也就是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確實是有錯誤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才能夠由檢察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