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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輕傷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8W)

一、故意傷害致輕傷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故意傷害致輕傷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1、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2、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處理。

3、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採取措施,規範準確鑑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可見,傷情鑑定結果如果是輕傷的話,要不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受害者的態度,公安機關不可能拿到傷情鑑定報告以後因為是輕傷就直接不予立案了,就算是公安機關介入調解調解沒有任何強制性的因素在其中,不接受調解還是要判刑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