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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職務侵佔45萬被判了2年 | 有緩刑的可能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7W)

一、因為職務侵佔45萬被判了2年,有緩刑的可能嗎?

因為職務侵佔45萬被判了2年,有緩刑的可能嗎?

職務侵佔罪名判刑2年,有緩刑的可能。

《刑法》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職務侵犯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 規定: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可以包括為以下幾項: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程度。

綜合上述,企業一旦發現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去經偵報案查處職務侵佔犯罪行為。

在刑法緩刑的適用條件內,犯罪分子確實有悔罪意願,且在沒有前科下,可以有認罪態度、投案自首、立功表現和犯罪後積極退贓款的悔罪表現,爭取申請緩刑。由於職務侵佔案,立案標準及案情都需要具體分析,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和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