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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四萬多會怎麼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5W)

一、銷售假藥四萬多會怎麼判刑?

銷售假藥四萬多會怎麼判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立案是司法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活動。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

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 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就是利用不合格的產品而進行售買,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嚴重的損害,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根據售銷的數額,還有所存在的危害來進行判決,一般金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而需要承擔的罰款數額就會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