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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屬於非法拘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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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屬於非法拘禁嗎?

一、超期羈押屬於非法拘禁嗎?

超期羈押屬於非法拘禁。法律規定羈押期限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公民被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司法機關超期羈押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屬於非法拘禁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

具備下列要件即可確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一)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並以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為目的;

(三)客體要件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四)客觀要件即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公安機關超期羈押處理犯罪人員是屬於合法的嗎?

是不合法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超期羈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後超期羈押,當然也有刑事拘留後的。應當區別情況:

1.予以釋放;

2.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改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三)對超期羈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機關一直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十分強調不得超期羈押,但對具體的承辦人並沒有什麼強有力的措施,這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們司法機關辦案並不是承辦人在獨立辦案,而是整個司法機關在獨立辦案,超期羈押的發生不是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單位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該處理誰呢?

(四)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或申請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對司法機關來說,還是自我約束的層面,禁止超期羈押並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來強制執行。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公安機關是可以對犯罪行為人採取羈押措施的,但是羈押也是存在著一定的期限的,公安機關是不可以超期羈押的,如果是在羈押期限內沒有找到充足的證據,無法認定犯罪事實的話,此時就需要及時的釋放被羈押的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