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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刑以後申請緩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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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了刑以後申請緩刑可以嗎?

判了刑以後申請緩刑可以嗎?

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在被判刑之後如果法院發現罪犯符合緩刑的條件的,是可以處以緩刑的。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宣告緩刑:

1、 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且年齡不滿18歲的、懷孕的以及年滿75歲的;

2、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犯的罪比較小的;

3、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此期間有懺悔的;

4、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再宣告緩刑對社會不會造成危險的;

被宣告緩刑之後,人民法院還會監督緩刑犯的表現。對於之前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規定緩刑犯的活動局域,以及平日接觸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的,身上還有其他附加刑的,則附加刑需要繼續執行

對於緩刑的考驗期限,考驗期限是指該罪犯被宣告緩刑之日起一直到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之日止。如果緩刑考驗期太長的話就會影響該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如果太短的話,又無法讓檢察院在考驗期限內看到罪犯的改變。所以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也跟原判刑以及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有關。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判了刑之後就代表著當事人會承擔相應的罪行,但如果此判刑的標準在緩刑的範圍之內那麼對於當事人完全是可以申請緩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對於在緩刑期間再做犯法的事情,不僅不能減少刑期而且還會加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