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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刑事案件二審答辯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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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抗訴刑事案件二審答辯狀怎麼寫?

檢察院抗訴刑事案件二審答辯狀怎麼寫?

(一)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二)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二、刑事案件怎麼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想要抗訴刑事案件的二審,那麼在答辯狀中就必須要寫清楚相關的答辯內容,答辯內容就包括了答辯的標題,然後最重要的就是答辯人的自身情況以及答辯人他的具體答辯事項和他要答辯的這項事項的相關答辯理由。如果是答辯理由或者自身情況沒有寫清楚,那麼就很有可能不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