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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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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罪的區別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玩忽職守罪最輕判幾年?

玩忽職守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且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三、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對於這兩種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都是出於過失,在兩種罪名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一般就會依照比較重的罪名來進行處罰;但具體會按照哪個罪名進行處罰,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