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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同案犯立功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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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同案犯立功是否成立?

一、檢舉同案犯立功是否成立

所謂同案犯是指共同參加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同案犯之間,有的可能犯相同的罪,有的可能犯不同的罪。同案犯之間的揭發情況比較複雜,不能把檢舉揭發同案犯的犯罪行為一律認為不構成立功,或者一律認為構成立功,而應根據檢舉揭發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檢舉揭發同案犯所犯的與本人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不構成立功。根據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此外,刑事訴訟法也規定犯罪分子犯罪後,必須交代清楚自己所犯罪行,這裡的“自己所犯罪行”包括自己參與的共同犯罪罪行。

2、檢舉揭發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認定為立功。根據刑法規定,同案犯的另犯罪行,屬於他人犯罪行為,犯罪分子沒有義務檢舉揭發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但行為人卻實施了檢舉揭發同案犯的另犯罪行的行為,其實施的行為是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根據我國刑事政策,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不屬於犯罪分子應當坦白的範圍。

3、犯罪分子在供述了與同案犯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後,又協助司法機關將同案抓獲歸案的,可以認定為立功。犯罪分子有義務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沒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將同案犯罪人抓獲歸案,但他卻實施了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罪人的行為,該行為是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應當予以肯定,可以認定為立功。如甲、乙強姦案中,甲被逮捕歸案後,甲除了如實交代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外,又向司法機關提供了乙的窩藏地點,並主動帶領司法人員將乙抓獲歸案,甲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

二、檢舉

檢舉是指向有關部門或組織揭發違法、犯罪行為,與“舉報”的意義類似。可以通過寫舉報信、電話舉報、網路舉報等方式檢舉。

向有關部門揭發或者是舉報違法以及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檢舉。對於一些犯罪人員來說,在意識到自身錯誤行為,想要通過檢舉同案犯來得到減輕處罰,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這樣的行為不僅有利於自己,同時也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是值得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