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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4W)

緩刑是一種刑罰制度,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緩刑是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無期徒刑以及死刑,而死緩並不是一種單獨的刑事處罰,一般是包括在死刑裡面的。

緩刑稱緩量刑,也稱為暫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因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不包括緩刑的。

緩刑指的是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所以說緩刑只是一種制度,並非一種刑罰。很多人都會把這些搞混,但是需要記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只有無期徒刑以及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