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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算受過刑事處罰。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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