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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判多長時間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8W)
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判多長時間

一、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判多長時間

1、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依照《刑法》第346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因此,“非法處置”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進行的上述“處置”行為。另外,根據《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與非罪的認定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是可以用作原料並且已被列入國家公佈的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進口除此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的,不管其實際上能否用作原料,都不構成本罪。所以,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未列入規定目錄的固體廢物不應當視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犯罪物件,對其行為也不應以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論處。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處置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並不要求有嚴重汙染環境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從行為角度來看,側重對入境的固體廢物的事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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