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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需要保證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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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需要保證人麼?

一、監視居住需要保證人麼?

監視居住不需要保證人,只有取保候審需要保證人。

監視居住最長時間為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釋放、解除立案審查、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對於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確有必要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取保候審,但是不得未經依法變更就轉為取保候審,不能中止對案件的偵查。

二、監視居住的地點怎麼確定

“原則上”監視居住的地點應該在犯罪嫌疑人的家裡,但是在實踐中要專門找一個指定的地點監視居住,在家裡監視居住怕人跑了。監視居住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家,一種是在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能在公安局和檢察院、不能在看守所和監獄、不能在專門的辦案地點。有的情況指定居所就是一個小賓館等等。但是,在這樣的地方容易侵犯人權,打你一頓沒人知道,餓你八天也沒人知道,所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一個非常嚴苛的限制。

監視居住的地點:

A.監視居住 原則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B.特殊情況在指定居所:

1.無固定住處的,你沒有家,就給你找個臨時的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只有偵查階段,才有指定居所),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按照規定,不是所有的監視居住都要折抵刑期,只有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才折抵刑期,在家裡監視居住不折抵刑期。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符合逮捕條件的,也即是應當被執行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一定特殊情況,無法適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而採取的另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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